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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圆共享特大网络传销案 宿州一男子发展下线174人获刑

李旭反传销团队 2020/10/27 字体大小:

宿州一男子参与加入鑫圆共享特大网络传销组织,后鑫圆共享食品产业链宿州市分公司按照公司经营模式积极发展线下会员,拉拢投资者,并对其进行培训。发展下线174人。

10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对该网络传销案宣判,被告人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杨某伟,斯某正、庄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成都共同策划,借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线上成立“XX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为网络运营平台,打着共享经济发展理念幌子,以购物返利为名,设置管理奖和推荐奖,拉人头,发展会员,牟取暴利。

为发展人头,2016年11月,杨某伟、斯某正、宋某平以“示范中心”为鑫圆共享经济组织总部,线上建立鑫圆共享商城,并向下发展28个产业链(也称为运营商),参与人员在向总部缴纳100万至600万元不等费用(总部会按照每天万分之六的比例返还)后,即可成为某条产业链的运营商,并获得该产业链的网络运营系统窗口和经营权。运营商可自行发展其经营的产业链的省、市和区县三级代理商,代理商每月可获得其区域内的业绩奖励。

28个产业链运营商向28个产业链均采用总部规定的通用营销模式,即发展人员按照11.7%的比例在线下进行缴费,即享有100%的资产配额,付款七天后平台开始返利,每天按照万分之六的固定比例进行“分红”,每天的分红以积分的形式计入个人账户,积分与人民币等值,经过4年6个月19天的“分红”,会员便可享受100%的总资产。现金积分达到500分以上便可以提现,在提现时候要扣除5%的手续费,20%的积分(只能用于共享商城消费或购买公司原始股),总共扣除25%的地方,同时,各级代理商、合伙人、会员推荐普通会员加入后分别将会获得不同比例的推荐奖和管理奖。

被告人谷某于2017年2月经王某(已判刑)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后谷某在王某成立的鑫圆共享食品产业链宿州市分公司按照公司经营模式积极发展线下会员,拉拢投资者,并对其进行培训。其在该传销组织活动下线层级三层,发展直接下线会员92人,总下线会员数174人,对该传销组织的运转起到关键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谷某以提供消费共享服务为名,引诱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谷某在本案相对作用较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谷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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