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传

直销曝料QQ:1076580033,1176580033 本站原创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卓训教育】:因参与“卓训网”传销,九名骨干被判刑并处罚金


今年2月份,反传防骗联盟转载了一篇名为《“卓训网”传销案告破:受害1100余人,涉案3793余万》一文,该文曝光了伊某、吕某、郭某等人依托卓训网引诱阳城县及周边地区人员加入,形成20个层级上下推荐关系,共发展会员1100余人,涉案金额37935000元。截至2018年12月5日,郭某甲发展下线14级99人,获利395925元。最终,郭某因参与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后台


文章曝光后不久,反传防骗联盟接到了来自北京卓训世纪文化有限公司的投诉,投诉内容中称反传防骗联盟对卓训公司造成了侵权,并对法院已经判决的传销行为予以否认。不过当然,腾讯平台是公平的,目前该投诉并未通过审核。


卓训公司工作人员电话


投诉失败后,卓训公司仍不依不饶,又打电话至本平台威胁删贴,并称“不删帖我们就要起诉你。”


一个传销公司何以嚣张至此,就连法院公布的裁定书都不承认?随后,反传防骗联盟再次打开裁判文书网查看该判决书,发现今年3月2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原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吕XX、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吕XX、崔XX、王XX、侯XX、侯XX、史XX、茹XX、王某29、曹某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实


2013年初,伊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租用河南省郑州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器,搭建“卓训网”。2013年8月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成立北京卓训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投资项目,掩饰真实获利来源,利用卓训网先后运营“1+6”模式、三级提成、二级提成等传销模式。以提供“互联网+智慧教育”服务活动为名,拉人头发展下线,要求加入者缴纳3000至24000元不等的入门费用,分别获得卓训网普卡、金卡、钻卡和VIP卡会员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收取的会费作为返利依据,并将会员管理层级由低到高分为主管、经理、总监和董事等不同角色,直接和间接推荐均可获得新会员注册费不同比例的推荐奖励、管理奖励和代理提成。


2013年初,被告人吕利XX经伊某1介绍注册为卓训网会员后,直接、间接发展被告人侯XX、崔XX、侯XX、史XX、王某29、茹XX、王XX、曹某4等人加入卓训网。受北京卓训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吕XX、侯XX、崔XX、史XX于2015年4月在阳城县县城设立卓训代理服务中心发展卓训网会员。被告人吕XX等人通过公司化运作,管理线下23个县级代理中心,依托卓训网,引诱阳城县及周边地区人员加入,形成20个层级上下推荐关系,共发展会员1100余人,涉案金额37935000元。经鉴定,截至2018年12月5日,吕XX下线19级1128人,获利245589.78元;崔XX下线16级635人,获利232325.44元;王XX下线7级40人,获利108071.70元;侯X善下线16级410人,获利327825元;侯X霞下线15级273人,获利628276.07元;史XX下线12级318人,获利772073.30元;茹XX下线11级174人,获利488480.28元;王某29下线15级144人,获利337069元;曹某4下线13级135人,获利122346元。


且有大量证人证言证实各会员(学员)加入卓训经过、投入金额情况。卓训主要宣传内容就是采取人拉人的方式,让更多的人加入进来充值会费,可以获取更多的奖励,刺激、鼓动大家都去发展新会员,才能挣钱。宣传称缴纳会费一次性送期权,有充值会员、推荐奖励、管理奖励、入股分红、“众筹”这些模式,承诺公司将很快纳斯达克上市,到时赠送的期权就要翻倍,有不可估量的利益,诱惑人不断地去充钱。公司从开始到现在的奖励机制一直在变化,天天吹的上市,但是口号喊了几年迟迟没有见动静。宣传的是网络学习平台,但大家一般都不在上面学习,是奔着挣钱去的。后来才认识到原来公司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业务,就是人拉人挣钱了,跟传销一样,投的钱人家也不给退。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被告人吕XX、崔XX、王XX、候XX、史XX、茹XX、曹某4等人参与供述与辩解,卓训公司注册地址在北京,但是它的实际运营中心在河南省洛阳市。具体分四个等级,分别是普卡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VIP会员,四个等级对应的入会金额分别是3千元、6千元、1.2万元、2.4万元。没有什么条件,交钱就能成为会员。交钱成为会员后,不同级别的会员只要入会就会赠送“魅力值”,也就是按上交会费的百分比返还本人现金,直到把所交会费返完为止。比如A拉B,B拉C,C拉D,那么A是学员,B对于A来说是分享学员,C对于A来说是辅导会员,D对于A来说是义务服务。ABCD四个人分为三级,A是会员,下面分别是分享、辅导、义务。按照会费,A是缴纳3千元的普卡学员的话,可以得B缴纳会费的3%,可以得3%作为奖励,和D没有关系。如果是金卡、钻卡、VIP卡会员的话,所获取的分配比例不同,比普卡会员的分配比例高点。还有就是公司有管理奖励,按照以上模式,我是A的话,我下面发展3个B这样的角色,B这个角色叫三级分销,3个B下面有3个不同的C和D的角色,我的级别就成为公司的主管。然后以此类推,我下面发展了3个主管,我就成为经理,我下面发展了3个经理,我就成为总监,我下面发展了3个总监,我就是董事。经理、总监、主管把自己体系下的新增业绩(新会员缴纳的会费)的7%作为管理奖励,经理得2%、总监得2%、主管得3%。董事级别最高,按照全国的新增业绩的2%进行加权平分。我们也可以入股公司分红,具体分红金额由公司会计侯X霞进行计算分红,我们还可以从总公司申请区域代理,县代理缴纳5万元,市代理缴纳10万元,成为代理后,可获得公司发放的服务费,获得所代理区域会费的1%奖励,代理每月可拿每月业绩的5%作为奖励,代理的费用由总公司计算分配。2017年,卓训公司更改了运营模式,并鼓励人吕XX、崔XX等人建立子公司方便管理。于是,吕XX、崔XX等人相继办理了晋城子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西懿训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年初,总公司变更了运营模式,在原来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取消了3级分销模式,成了服务加奖励制度,只有分享奖励,把分享奖励的百分比提高了,按照不同的会费级别提高不同的百分比。


被告人曹某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实


2017年,被告人曹某4经人介绍投资加入青岛商联合盛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商联合盛公司),后又介绍豆某1(另案处理)等人投资加入,成为该公司的会员,该公司以销售基因检测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以现场授课、微信群发布信息等形式向他人灌输传销经营模式,以购买1080元或1680元的基因检测获得加入资格,制定会员晋升、奖励制度,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骗取钱财。该组织以推销产品、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晋升和返利依据。截至2017年7月,曹某4利用该模式发展下线7级70人,涉案金额80余万元。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XX、崔XX、王XX、侯X善、侯X霞、史XX、茹XX、王某29、曹某4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推销服务为名,要求加入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缴纳费用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非法获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均超过120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本案赃款大部分已转移至上级传销组织控制,九被告人所组织、领导的本地区传销活动在全国性的整个传销犯罪组织中属其分支机构,处从属地位,本案九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数额、犯罪作用、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危害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吕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崔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王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侯X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侯X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史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茹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王某29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曹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XX、王XX,原审被告人崔XX、侯X善、侯X霞、史XX、茹XX、王某29、曹某4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加入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缴纳费用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均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属情节严重。原判量刑时已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以及社会危害大小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吕XX、王XX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结语】


尽管在本案中被处罚的是个人,而并非卓训公司的董事长伊某,但该案中的九人均是因参与卓训教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刑事处罚,那么他们的传销行为自然也与卓训公司脱不了关系。据反传防骗联盟了解,该起裁定书并不是卓训网的第一起涉传裁定书,早在2018年,卓训公司就因涉嫌传销被蒙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并对卓训公司后台服务器数据进行了司法鉴定,冻结了涉案账户22个。除了制度涉传,卓训公司还涉嫌原始股投资骗局,那么卓训公司是如何忽悠会员购买原始股的呢?敬请留意反传防骗联盟近日即将发布的文章。


免责声明:如有侵犯版权,请及时联系处理。

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 今日热点
  • 本周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