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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健市场趋于标准化 未来管理将严上加严

人民看点 2019/11/20 字体大小:

道道网讯 调查数据显示,超过80%的老年人,都希望通过购买保健品来提高身体素质,保障生活质量。2018年,老年人保健品消费在5000元以下的比例达到50%及以上。超7成老年人不信任保健品,38.04%的老年人会后悔购买某款商品,表示消费可能是冲动型。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近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此外,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还将被列入地方民政部门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近年来,老年消费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不法企业瞄准这一商机,以各种形式推销质量不合格甚至“三无”保健食品。其中,不少已渗透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养老机构之中。因此,各级民政部门要求在养老机构内不得推销、兜售保健食品,而本次征求意见稿更是将该规定写入了强制标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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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市场趋于标准化

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拟禁止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据介绍,目前,养老机构在管理与服务中缺乏统一规范、有效应对服务安全与风险防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本次征求意见的标准,填补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空白。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等8个章节,内容为强制性。该标准出炉后,将作为检查、考核、执法、处罚的依据。在征求意见稿中的“食品药品”相关规定中,近几年频繁登上老年消费者投诉“黑榜”的保健食品也有所提及,即养老机构应防止在养老机构内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民政部起草征求意见稿,可谓击中要害。养老机构是保健食品“坑老”行为的多发区域,唯有规范管理,方能转乱为治。养老机构对外相对封闭,机构内发生的事较难传到外面;养老机构又是老年人聚集的地方,开展保健食品推销根本不必再拉人头。并且部分养老机构经费紧张、营利困难,通过派发一些保健食品可以增加收入,将场地出租也可以收取租金,而租用场地的目的,或许正是针对老人进行保健食品营销。防保健食品“坑老”的战场不仅在养老机构,还应在社会的多个角落。养老机构内的事,民政部门有权管理,社会上的保健食品“坑老”行为,则需要工商、食药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中国老龄研究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认为,禁止在养老院兜售保健食品,大大减少了不良商贩的宣传途径。在相关监管政策不断收严的同时,老年消费者也要自身提高维权意识,主动配合。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老年消费需求快速爆发,一些不法企业瞄准这一商机,以各种形式推销质量不合格甚至“三无”保健食品,其中,有不少甚至渗透进了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养老机构之中。因此,今年以来,各级民政部门要求养老机构内不得推销、兜售保健食品,而本次征求意见稿更是将该规定写入了强制标准之中。

建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民政部还发布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知。根据失信行为程度的不同,《办法》建立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两项制度,对养老服务领域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与失信行为相当的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办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9种将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以及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此外,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也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将受到限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等惩戒措施。

党俊武认为,我国的老年保健产品市场一直存在制假贩假、夸大宣传等问题,威胁着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从各级民政部门近期一系列的政策中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治理不良保健产品的决心。保健食品层出不穷就是因为老年消费者对此类商品还是有一定需求,对于这一快速发展的市场,相关部门应积极引导,不能将老年保健食品“一棍子打死”,在严抓管控的同时加强筛选和宣传,将真正有价值的产品传播给需要的老年人,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增设“消费犹豫期”

消费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体现。加快创建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是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北京市老年人保健品消费认知及消费状况调查结果》。本次调查对象是在北京市居住1年及以上,且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调查显示,超过80%的老年人,都希望通过购买保健品来提高身体素质、保障生活质量。2018年,老年人保健品消费在5000元以下的比例达到50%及以上。调查数据显示,超7成老年人不信任保健品,38.04%的老年人会后悔购买某款商品,表示消费可能是冲动型。

为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提出建议,增加老年消费者撤回权利,即针对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增加“消费犹豫期”,期限为1个月,在“消费犹豫期”内购买的商品,老年人享有撤回权利,可以向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拖延,以此避免老年人因为消费信息缺乏导致的非理性消费问题。

党俊武表示:“加大对市面上造假贩假现象的监察打击力度,将不良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从生产环节减少‘三无’保健食品。在此基础上将‘消费犹豫期’投入试验,可从消费的环节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有养老人士表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或是遭受着病痛的折磨,或是恐惧着身体的衰老,加上家人可能疏于和他们在情感上的沟通,就容易被“钻空子”。抓住老年人的这些心理痛点,在日常生活里无微不至让老人难以招架,现在通过制度保障能够减少这样的事件发生。

保障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切身利益,维护体量巨大的保健食品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确有必要设置一个缓冲地带,给冲动型老人的保健食品消费行为上个保险。从这个意义上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消费犹豫期”,避免保健食品夸大其词与实物不符,就是一个针对性强且易操作的路径。在“消费犹豫期”内,老年消费者不仅可以静下心来思考商家推销话语的可信性,也可以多方了解所购商品的功能、其他服用者的效果等信息,更有可能避免“买到手就伤了心”的尴尬处境。

设立“消费犹豫期”保障老年群体消费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守法诚信的商家利益,细化、量化“消费犹豫期”内的商品退货标准,防止有些人钻制度空子,消解制度善意。同时,针对以免费领取物品、知识讲座、茶话会等保健产品销售方式,诱导或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产品的企业,要一如既往地加大惩罚力度。

【责编:Far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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