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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位专家解读《电商法》:构建电子商务发展新格局 相关实施规则仍需细化

中国市场监管报 2019/3/27 字体大小:

直销道道网讯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蓬勃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研发应用,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集群,壮大数字经济。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成长。加快在各行业各领域推进“互联网+”。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迅猛,电子商务已成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亟待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行业行为规范的法律来整治行业乱象。目前,《电子商务法》已经实施两月有余,监管部门适用这部法律认定新业态违法行为遇到各种问题。基于此,3月9日,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第四届电子商务法治高峰论坛,就《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和数字经济发展问题进行研讨。本报将与会专家的发言予以摘编,以飨读者。
从前瞻和现实两个角度看《电子商务法》实施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 邱宝昌

《电子商务法》施行已两月有余,如何有效规制电商行为、促进电商健康发展,仍然是广大电子商务法学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目前,急需解决的是《电子商务法》有关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及平台规则、协议与格式条款的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及属于零星小额经营的认定,亮照”主体不一致的责任承担等。同时,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与垄断、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知识产权、预付费用及押金风险、跨境电商风险等问题仍有待研究解决。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 韦 犁
准确适用《电子商务法》十分重要。电子商务市场不同于传统市场,电子商务市场更倾向于技术、资金、资本市场等要素,对于平台责任的认定不能单纯依照传统市场来考量,而应结合电子商务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电子商务作为时代、技术、资金结合形成的一种商业业态、商业模式,对其进行规范治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强调审慎监管,还要考虑前瞻发展,在执法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应该在立法中予以考量并加以解决。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发展规划处巡视员 宋敏青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仅推动了我国新旧动能的转换,而且让中国走向世界。电子商务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当紧抓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机遇,以《电子商务法》实施为契机,构建电子商务发展新格局,一方面要健全制度体系,加强配套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落地;另一方面要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在线上线下在国内国际市场融合发展,创新举措加速电子商务的普惠发展,开拓国际市场,引导电子商务的开放发展。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权力法,也是一部促进法,明确了国家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方向。今年《电子商务法》出台以后,商务部及相关部门对此开展培训,进行解读,并开展配套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研究工作,持续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京东集团副总裁 曲越川
对《电子商务法》的有效实施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建议加快《电子商务法》有关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推动《电子商务法》的落实。二是建议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多方参与、多维评估的综合性信用评价体系。三是建议在执法实践中明确对平台经营者应知、明知的界定。四是建议进一步细化质量问题责任的界定,区分《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明确零售商和生产商的责任承担。五是建议建立以大数据为依托的预知预警治理体系,强化精准监管,确保有效治理。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 陈 剑
数字经济是技术型经济,依赖相应的技术不断发展,数字经济是互动型经济,给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更快捷的支付,数字经济是创新型经济,从单独业态发展为融合业态。在数字经济中,消费者对技术的依赖性更强、面临的数据量更大、选择难度更高,而平台对交易的控制更强、信息数据溯源性更强。就此而言,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树立“消费者优先”的理念,因为无论是哪一种商品或者服务,都得消费者认可购买。而对于刷单、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规制,监管部门可引入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人工智能发展对电商监管的影响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 孙佑海

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人工智能在为日常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潜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工智能进化能力强,容易引发反噬风险;二是适用范围广,容易引发越界风险;三是容易扩散,极易引发滥用风险;四是存在伦理隐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五是人机互动存在理解短板,容易引发偏离矛盾风险;六是存在缺陷漏洞,容易引发被攻击的风险;七是产业竞争激烈,容易引发代差风险。对此,我国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子商务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企业增强关键技术核心竞争力,确保平台系统更加规范合理、稳定可靠。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 宁红丽
我们在对网络交易平台格式合同条款的实践调研中发现,消费者在注册成为网络用户时,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需要先同意很多条款,在点击同意按钮时接受上百条的交易条件,这些交易条件内容非常庞杂,消费者一般不会注意平台设定的减轻其责任的单方修改价格、取消订单等格式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是否符合《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公平原则,需要有一个具体的认定标准。此外,需要明确法律规制与企业经营自主之间的界限,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时建中
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最典型的一种表现形式,电子商务视角下的数字经济具有支撑技术化、运行平台化、行为数据化、数据数字化、营销精准化等特点。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仅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还产生了一系列诸如消费者信息及数据权益保护、数据财产权保护、数据交易行为规范等新问题、新课题。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将数据行为和数据权利界定清楚,避免中性的技术变成刚性的程序后演变为霸权这一情形的出现。此外,监管部门如何对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大数据杀熟进行监管规制,算法是否应当公开,算法评测如何认定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勇
电子商务竞争的价值取向应立足于我国的产业发展及创新走向,着眼于国际视野下的公平竞争,而不是国内“独角兽”企业的乱战。对于电子商务竞争领域违法性判断问题,应建立在专业精准、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以此应对现今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可能遇到的挑战。
从国际化视角看电子商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石静霞

电子商务领域涉及的国际法的问题非常重要。《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是关于跨境电商的,但是这三条的规定是从促进电商的角度,与现在国际上电子商务的规则还有很大差距。在国际法的层面上,对外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不是指国内的自贸区,而是指对外国家间签订的贸易协定。国内《电子商务法》应该维持什么样的电子商务的交易框架,以便与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同时,该法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无纸贸易和便利化等条款与《电子商务法》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差别,需要进一步研究。
2017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在阿根廷举行的第十一届部长会议上,71个成员国签订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提出数据要自由流动、增加市场准入、贸易便利化等要求。由此可知,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贸易规则和投资规则密切联系。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和全球命运共同体深度推进,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立法、数字贸易新的发展都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未来《电子商务法》与国际对接势在必行。
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司法服务总监 郝 萱
在跨境电商领域,对电子数据认证非常重要。从国内对可靠电子数据的认证来看,《电子签名法》对电子数据的说明形式、原件形式保存和真实性都作了规范性、一般性的规定。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要认定数据是真实有效的并可以抗抵赖的,就必须识别签署人的真实身份,在签署身份的时候是本人的意愿,所做的任何数据改动都会被发现。符合这些要求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相关数据是可靠的电子数据,实现的效果在线上的数据和线下的有一样的法律效率。
关于国际对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尤其是跨境电子数据的认证,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对此作了一般性规定。我国在《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子签名和数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予以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了有关电子合同签署的有效性,此规定在跨境电商里相关的合同约定也适用。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境外机构所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要想与境内签发的电子认证证书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定要有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协议或者对等的原则核准。
此外,为了识别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真实性,我国需要与不同国家的电子数据认证机构之间统一规则或者标准,保证数据的互信及在线电子交易安全。完成互信后,在线合同的签署、支付的通关报关都更便捷,能快速解决问题,让跨境电商和消费者之间建立更可靠和信赖的关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薛 源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三条指出,要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争议解决,主要包括网上争议解决和跨境解决机制。网上争议解决机制方便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更为便利快捷,能有效降低调解、仲裁的成本,但必须保证在统一的实体规则下实施。《电子商务法》鼓励企业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希望企业共同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平台的建立,但要保证平台的公平公正。
此外,需要建立与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相匹配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这需要企业诚信自律,履行先行赔付义务,发挥第三方平台的作用,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考察,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而不是仅仅依靠司法救济。
适用《电子商务法》监管遇到的挑战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室主任 廉建设

目前,电子商务具有的平台通过一种技术手段实现一个平台的运营,交易额越来越大,第三方商家数量激增,商品与服务的范围扩大等特点,给监管部门适用《电子商务法》带来挑战。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量的交易行为和用户,导致交易行为具有复杂性,有些不是单个消费问题而是群体性问题,由此可知,此类行为除了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还具有一些社会属性。围绕电子商务平台的治理,监管部门不应单一从经济层面考虑,还要从公共秩序的角度考虑此类行为带来的后果。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监处 李崧
《电子商务法》实施才两个月,在实际适用中就遇到各种挑战。一是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及相关部门细化《电子商务法》相关实施规则,加快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而明确零星小额认定、平台报送企业流程及内容等问题。《电子商务法》涉及的互联网广告、跨境电商等关键领域,都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这些领域也需要制定或修订相关配套规定,如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跨境电商制度规则》以及去年年底六部委出台的对于跨境电商零售禁投领域的相关规则进行修订。二是找准目标找准重点,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履行哪些社会责任。三是关于包容审慎监管的问题,平台在履行管理者的管理责任的时候要投入成本,监管部门适用包容审慎的原则是不轻易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对企业提要求的时候一定要包容审慎,不给企业增加额外的合规成本。四是用好大数据的风险防控手段,既提高监管效能,又降低执法成本。五是关于协同监管的问题,需要有牵头单位统筹安排,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形成执法合力,共同解决分散监管的问题。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陈凤翔
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十分重要。2018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受理解决的消费者投诉将近15万件,其中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投诉占25%,占比很大。其中,有一半投诉没有解决,主要原因是证据缺失。另外,对于平台格式合同条款的认定也是造成消费者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今年1月1日,北京市消协采取零点行动,对《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消费者已经支付货款而电商平台单方面以无货取消合同行为进行调查,发现大约80%的消费者都有此类遭遇,平台此类格式合同条款对消费者的伤害很大。北京市消协通过检查21家电商平台,发现4家不合规并指导其马上改正,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从北京市消协的日常工作来看,消协尽管解决了大量的消费纠纷,但在侵害消费者行为曝光、有效发挥监督效能作用等方面,还需要加强。今年,北京市消协除了进行互联网领域问题的调查,还将在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泄露、捆绑销售等互联网新型问题上深入研究,发挥消协的平台作用和社会监督作用。
《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周友军

关于《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电子商务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同点及其自身的特殊性,二是《电子商务法》在网络购物之外领域适用问题。对于《电子商务法》的特殊性,需要梳理其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相互交叉的地方,比较相关规定的异同,注重电子商务行业行为的特殊性,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电子商务法》在起草时,规制网络交易模型是以网络购物为基础的,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有很多新兴产业兴起,对这些新兴产业的规制的适用标准及原则尚有待明确。比如《电子商务法》对微商的主体作出相应规定,但较为原则化,还有待细化。有些在《电子商务法》中排除适用的电子商务交易,如金融产品服务、音视频节目等发展日益迅猛,对此类产业的规制是否需要适用《电子商务法》等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会与人工智能深度结合,新的交易形态层出不穷,给《电子商务法》规制此类行为提出挑战。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吕来明
在实践中,适用《电子商务法》面临《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电子商务法》里有十几个条款涉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有的是概括性规定,有的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除了《电子商务法》有明确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适用《电子商务法》还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查处,需要进一步细化。
二是平台没有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是普通责任,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连带责任。在实际查处此类行为时,按照何种标准以及适用法律的先后顺序,需要予以明确。对于零星小额的认定,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条例予以明确。
三是《电子商务法》中关于调整范围、新闻信息等,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微商的监管及其他互联网提供者的责任也需要明确。此外,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体制机制需要完善,在具体落实《电子商务法》时需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
(本版稿件来源于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部分专家的发言未经本人审阅)

【责编:道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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