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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处罚 此前还有商标侵权等行为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2/19 字体大小: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0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显示,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博化妆品公司”)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似的商业标识被处罚。



案例显示,欧博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的“韩婵奢美菁纯口红”和“倾肤”系列口红,其形状、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国内知名大型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小红唇”口红的装潢相类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与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小红唇”口红存在特定联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欧博化妆品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3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欧博化妆品公司此前还因违反广告法和商标法被处罚。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0]102号)显示,2019年11月,欧博化妆品公司为获得更好广告效果,吸引更多消费者,在其经营的天猫平台网店“韩婵居家日用旗舰店”(https://hanchanjjry.tmall.com)上对“韩婵薰衣草娇嫩枕边睡眠喷雾”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采用了“一夜甜睡到天亮”、“提高睡眠质量”、“重建睡眠生物钟”、“拯救失眠族睡前使用”的表述,即宣称“韩婵薰衣草娇嫩枕边睡眠喷雾”有治疗失眠等疾病的功效。该产品实为欧博化妆品公司经营的一款化妆品,并不属于医疗用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020年4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欧博化妆品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40000元。

原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工商处字[2017]535号)显示,欧博化妆品公司自2016年10月1日起,未经“COCO”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加工生产与“COCO”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洗发露。至2016年10月17日被该局查获之日止,欧博化妆品公司共加工生产与上述商标相近似的洗发露成品786瓶,售出洗发露成品24瓶。剩余762瓶洗发露成品被该局现场查获。同时,欧博化妆品公司未经“COCO”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擅自购进带“COCO”商标标识的香水沐浴露空瓶,在其经营场所内准备加工生产带“COCO”商标标识的香水沐浴露,至2016年10月17日被该局查获之日止,欧博化妆品公司尚未加工生产出成品,库存上述带“COCO”商标标识的香水沐浴露空瓶1680个被该局现场查获。

该处罚决定书指出,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COCO”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证号第150743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欧博化妆品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和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17年5月5日,原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欧博化妆品公司做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CO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露成品762瓶、香水沐浴露空瓶1680个;罚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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