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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事关国内保健品市场发展 两会提出这3项建议
3月4日,据记者获悉,来自药品零售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大参林(603233.SH)董事长柯云峰将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数份建议,包括:建议规范跨境电商发展,推动国内保健品产业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建设短视频老年人“防沉迷”系统,呵护老年人健康。
最高法:电商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
国家网信办出手!弹窗信息再迎强监管!这三类企业将受到较大影响
3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出了十条要求。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到,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法规范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审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二版)。
该省部署加强规直打传工作 直销行业迎来强监管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通知,部署全省加大规直打传工作力度,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规直打传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做好直销企业监管,严厉打击传销行为,统筹做好市场秩序维护和防范化解风险。
市场监管总局等4部门联合开展专项工作 清理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行为
为依法清理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活动,严厉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近日,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清理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严厉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自即日起至4月底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最高检:以惩罚性赔偿让食药领域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2月28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万件,同比上升10%。在一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探索惩罚性赔偿,让违法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对潜在违法者予以警示。
“两会”召开在即 该地吸取教训 暂停办理直销企业培训备案
2月24日下午,揭阳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全市市场价格监管风险排查暨直销企业监管工作会议,部署推进市场价格监管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及2022年直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2022“铁拳”行动将聚焦“神医神药”“医疗美容等领域
2月24日至25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工作暨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会议总结2021年执法稽查工作和“铁拳”行动开展情况,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和“铁拳”行动。
最高法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增加网贷、虚拟币交易等新型非吸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官宣:严厉打击“降低度数”“近视治愈”等宣传广告
近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严厉打击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韦杰:始终保持对传销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
2月21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韦杰主持召开全市打击传销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始终保持对传销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
元宇宙产业自律公约发布:坚决抵制利用元宇宙进行资本炒作
2月22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下称“元宇宙产业委”)正式召开第一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暨第二届元宇宙产业论坛。会上,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执行主任、火大教育校长于佳宁代表产业委正式发布《元宇宙产业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公布:遵循可疑即报原则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为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国家药监局近日公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怀疑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人体损害,均应当报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与不良反应监测有关的活动并形成监测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报告之日起3年。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将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等生产企业划入最高风险等级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为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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