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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出手!弹窗信息再迎强监管!这三类企业将受到较大影响

道道网 2022/3/3 字体大小:

道道网讯 弹窗信息再次迎来强监管!

3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出了十条要求。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到,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此外,征求意见稿表示互联网弹窗不得推送恶意炒作娱乐八卦、绯闻隐私、奢靡炫富、审丑扮丑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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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第五条第三款中提出: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弹窗推送新闻信息;弹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

对于此条要求,有多位专家表示或许将对强烈依赖弹窗收入、不具有新闻资质的资讯类APP、交易类APP等多类型公司造成较大影响。这也就意味着,此前那些依靠标题党等释放内容的弹窗、与交易相关的如直播、购物等类型的APP将会受到较大影响。毕竟市面上过半的APP,其商业化营收都依赖于广告收入,特别是那些没有强大功能支撑的中小平台而言,更需要通过内容吸引用户以进行广告变现。所以,减少弹窗广告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上述公司的商业化营收。

在另外弹窗推送新闻信息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应当严格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执行,不得超范围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内容,保证新闻来源可追溯和新闻信息真实、客观、全面。

另外,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制的范围极广。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操作系统、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网站等所有者或者运营者。也就意味着用户日常使用的所有端口,比如APP、网页、小程序的所有弹窗广告形式,都将受到有效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设置投诉举报入口,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不得滥用个性化弹窗服务,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

针对弹窗算法的规制,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滥用个性化弹窗服务,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不得滥用算法,针对未成年用户进行画像,向未成年用户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该规定与此前网信办等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要求“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相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意见稿的内容涵盖广泛,也有较强的针对性。征求意见稿是针对问题导向而作出的具体规定,比如未成年人的防沉迷、一些虚假的点击和链接,用户权益得到保障,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以及不得设置用户画像,让其过度沉迷、过度消费。包括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也都是首次出现在这次新规里的。


三、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

近年来,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等方面的不断变化,导致互联网广告多样性、广泛性的特征更为明显。据业内不完全统计,2020年我国电商平台互联网广告增长17.26%;加上环节多、链条长、主体复杂,监管难度更加大。另外,由于投放方式等因素变得更加多元化,用户经常因为互联网平台的各种弹窗广告、植入广告等问题头痛不已。特别是在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领域,比如医疗、保健视频、药品、金融投资理财等领域,虚假广告花样百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发展更是迫在眉睫。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九款中明确表示,弹窗推送广告信息,必须进行内容合规审查,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明示用户;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同时,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关于“打不死”的弹窗广告问题,去年11月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就有提到要进一步强化对弹出广告“一键关闭”、植入广告等领域的制度规定,并增加了对含有链接的广告、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广告的专门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使弹窗广告的治理有了明确、可执行的细则。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相对于以往的治理,此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形成了更加综合、立体的执法体系。虽然它是网信办牵头写的,但是其治理部门不单纯是网信管理部门,还包括电信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以它是一个综合性、立体性的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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