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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健”行业关系莫逆 《反法》修订​会带来怎样的变数?

庶正康讯 2022/11/28 字体大小:

随着健康消费意识向“个性化”的逐渐转变,符合消费者目标的精准定位产品将最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共鸣,细分人群的解决方案也逐渐从综合化的解决方案中剥离升级。企业正在更加灵活的响应消费变化,满足消费者对差异化和个性化健康产品的需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修订,与“保健”行业关系莫逆。

一直以来,《反不正当法》第八条在处罚涉及“保健”、“功能”的食品药品领域虚假宣传行为中的出镜率极高。

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铁拳案例中,就有当事人通过组建微信群等分享产品“金道奇离子钙”对销售额进行夸大,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2022年6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又如,福建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当事人通过以体验量子细胞共振仪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到店,在消费者体验的过程中,通过投影仪播放PPT、视频、口头宣讲的方式宣传其销售的福硒酶(类别为压片糖果)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2022年7月4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31万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渠道如直播也不能例外,总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间对其销售的“三宝冻干粉”产品进行直播宣传时,通过展示板宣称该产品“含有左旋VC、依克多因、辅酶Q10等成分,以上成分具有延缓肌肤衰老等功效”。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三宝冻干粉”产品具有与左旋VC、依克多因、辅酶Q10等主要成分同样功效的证明材料。2022年1月30日,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依法对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中,更是将“保健”产品列为重点商品。

而在本次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增加了不少内容:



首先,“误导消费者”修改成“误导相关公众”范围明显扩大,一般而言相关公众除了消费者外通常还会包括与商品和服务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二,增加了对商业宣传行为类型的描述,为执法实践中区分商业宣传与广告提供参考。那么这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产品如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而言,以后进行这类商业宣传行为的合规要求应该会更为宽松。

值得一提的是,处罚金额下限也从20万下调到10万。

不过,业内同仁尤需注意: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以外,还可视情节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3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单位违法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此外,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经营者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对于“保健”行业而言,宣传的弦必须时刻紧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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